改名了,“非诚勿扰”案已经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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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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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 翔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周末的时候,一个微信群主给群里的小伙伴出了这样一道思考题:
对于江苏卫视将非诚勿扰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的行为,你怎么看?
有人认为:非诚勿扰,改名缘来非诚勿扰,换汤不换药,拒不履行判决,以目无法治的任性,打了原审法院的脸;
有人认为:非诚勿扰即便改名缘来非诚勿扰,依然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会造成混淆,仍属侵权;
笔者认为,虽然江苏卫视已经提起再审申请,但金阿欢已经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那么江苏卫视将非诚勿扰改名缘来非诚勿扰是否是对原判决的履行呢?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回到该案判决书的主文中寻找答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江苏卫视的内容是: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检索上述文字,只有停止使用非诚勿扰的记载,并无例如:停止使用包括非诚勿扰字样的栏目名称的记载。
这说明,根据判决书的要求,的确,江苏只要不再使用非诚勿扰作为栏目名称就可以了,而江苏卫视的确也这样做了他们改名了,即便栏目名称中还包含非诚勿扰字样,但毕竟已经和金阿欢的商标不同了。
相信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已经惊呆了,这种解释听起来太侮辱智商了,这真的是判决书的真实意思吗?
是的。请看判决主文法条引用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请注意,这里是完全列举。只有《商标法》57条第1项,没有57条第2项。
为了方便说明,还是把法条列出来: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判决书没有引用第2项,就是说法官并未对相似的情形做判断,且第1项系推定混淆,第2项系需法官介入进行判断的混淆,因此判决书中对非诚勿扰相关混淆的论述不能及于缘来非诚勿扰。
所以,无论大家对缘来非诚勿扰与非诚勿扰的关系怎么看,缘来非诚勿扰都与非诚勿扰在商标法上不构成相同,如果金阿欢感觉不爽,可以另行起诉。不过,就个人感觉,如果再诉,金阿欢就未必能占到便宜了,毕竟混淆的判定与商标的显著性有关,非诚勿扰栏目由于和金阿欢商标相同,法律规定系推定混淆,所以法律并未给法官留下介入主观意志进行判断的空间,只能判定构成混淆;可以说不是法院判江苏卫视输,而是法律判他输;可一旦涉及近似,法官就有充分的空间对显著性及混淆进行解释,到时候金阿欢就未必占得便宜了。
你也许会想:江苏卫视能如此容易的规避判决影响,是判决的疏漏吗?
不,这不是判决的疏漏,是抗辩制审理思路的结果。我们还是回到判决书中,从金啊欢的诉讼请求说起: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之共同侵权行为,具体包括:(1)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所属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可以看出,判决主文和诉讼请求一一对应,根据审理规则,法官只能就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能有丝毫疏漏或偏出。所以,说江苏卫视钻了空子,不如说金阿欢及其代理人留下了空子给江苏卫视。可见打赢官司从来不是目的,达到目的才是目的,看样子,金阿欢没有达到目的。
我们常常说法治社会、尊重法治什么的,可是尊重法治不仅仅是遵守法条,更重要的是遵守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供大家博弈,因此不要动不动就用世界观,方法论一样宏达的命题去绑架它,更不要站在自己的臆想里去评述它,一个判决出来了,觉得结果怪怪的,就站在圣人的立场上觉得这里不妥,那里不对,以自我感受而非法之逻辑质疑判决本身恰是对自己权利的践踏。
所以,江苏卫视输了,输在做节目时没有检索一下商标注册情况,但改名缘来非诚勿扰后,江苏卫视对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的判决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如果原审法院已经立案执行,负责执行的法官可以写结案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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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李 翔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周末的时候,一个微信群主给群里的小伙伴出了这样一道思考题:
对于江苏卫视将非诚勿扰改名为缘来非诚勿扰的行为,你怎么看?
有人认为:非诚勿扰,改名缘来非诚勿扰,换汤不换药,拒不履行判决,以目无法治的任性,打了原审法院的脸;
有人认为:非诚勿扰即便改名缘来非诚勿扰,依然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会造成混淆,仍属侵权;
笔者认为,虽然江苏卫视已经提起再审申请,但金阿欢已经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了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案已经进入了执行程序。
那么江苏卫视将非诚勿扰改名缘来非诚勿扰是否是对原判决的履行呢?讨论这个问题必须回到该案判决书的主文中寻找答案。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中关于江苏卫视的内容是:二、被上诉人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上诉人金阿欢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注册商标行为,即其所属的江苏卫视频道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检索上述文字,只有停止使用非诚勿扰的记载,并无例如:停止使用包括非诚勿扰字样的栏目名称的记载。
这说明,根据判决书的要求,的确,江苏只要不再使用非诚勿扰作为栏目名称就可以了,而江苏卫视的确也这样做了他们改名了,即便栏目名称中还包含非诚勿扰字样,但毕竟已经和金阿欢的商标不同了。
相信看到这里,小伙伴们已经惊呆了,这种解释听起来太侮辱智商了,这真的是判决书的真实意思吗?
是的。请看判决主文法条引用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 (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请注意,这里是完全列举。只有《商标法》57条第1项,没有57条第2项。
为了方便说明,还是把法条列出来: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判决书没有引用第2项,就是说法官并未对相似的情形做判断,且第1项系推定混淆,第2项系需法官介入进行判断的混淆,因此判决书中对非诚勿扰相关混淆的论述不能及于缘来非诚勿扰。
所以,无论大家对缘来非诚勿扰与非诚勿扰的关系怎么看,缘来非诚勿扰都与非诚勿扰在商标法上不构成相同,如果金阿欢感觉不爽,可以另行起诉。不过,就个人感觉,如果再诉,金阿欢就未必能占到便宜了,毕竟混淆的判定与商标的显著性有关,非诚勿扰栏目由于和金阿欢商标相同,法律规定系推定混淆,所以法律并未给法官留下介入主观意志进行判断的空间,只能判定构成混淆;可以说不是法院判江苏卫视输,而是法律判他输;可一旦涉及近似,法官就有充分的空间对显著性及混淆进行解释,到时候金阿欢就未必占得便宜了。
你也许会想:江苏卫视能如此容易的规避判决影响,是判决的疏漏吗?
不,这不是判决的疏漏,是抗辩制审理思路的结果。我们还是回到判决书中,从金啊欢的诉讼请求说起:
金阿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2、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标识进行婚姻介绍、交友服务之共同侵权行为,具体包括:(1)判令被上诉人江苏电视台所属江苏卫视频道立即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称
可以看出,判决主文和诉讼请求一一对应,根据审理规则,法官只能就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不能有丝毫疏漏或偏出。所以,说江苏卫视钻了空子,不如说金阿欢及其代理人留下了空子给江苏卫视。可见打赢官司从来不是目的,达到目的才是目的,看样子,金阿欢没有达到目的。
我们常常说法治社会、尊重法治什么的,可是尊重法治不仅仅是遵守法条,更重要的是遵守法律的思维方式,法律提供了一个公平的游戏规则供大家博弈,因此不要动不动就用世界观,方法论一样宏达的命题去绑架它,更不要站在自己的臆想里去评述它,一个判决出来了,觉得结果怪怪的,就站在圣人的立场上觉得这里不妥,那里不对,以自我感受而非法之逻辑质疑判决本身恰是对自己权利的践踏。
所以,江苏卫视输了,输在做节目时没有检索一下商标注册情况,但改名缘来非诚勿扰后,江苏卫视对停止使用非诚勿扰栏目的判决已经自动履行完毕,如果原审法院已经立案执行,负责执行的法官可以写结案报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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